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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宣传标语汇总5篇

2022-07-02 14:07繁星中文网

支付结算宣传标语汇总5篇

支付系统宣传口号

  1、支付系统宣传口号

  央行支付,中流砥柱

  央行支付,服务千家万户

  大额支付系统——资金汇划快车道

  小额支付系统——服务社会多样化

  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支票全国通用

  改善农村支付环境,共创农村美好未来 支付结算工具多,服务三农致富快

  2、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宣传口号

  推广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 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发展 网银跨行支付 信用卡还款实时到账

  跨行网银 实现资金“一站式”管理

  网银跨行支付 轻松缴纳各种费用

  使用网上银行 跨行转账方便快捷

  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宣传口号 电子商业汇票 助推银企发展

  推广电子商业汇票 丰富支付结算工具 电子商业汇票 方便企业融资

  使用电子商业汇票 防范票据风险

央行支付系统宣传方案

  篇一:人民银行现代支付系统宣传

  一、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

  1.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概述?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我国支付清算需要,并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通信网络开发建设的,能够高效、安全处理各银行办理的异地、同城各种支付业务及其资金清算和货币市场交易的资金清算的应用系统。它是各银行和货币市场的公共支付清算平台,是人民银行发挥其金融服务职能的重要的核心支持系统。

  2.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作用?

  (一)加快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益。社会经济、金融的运行,每天都有大量巨额资金进入支付清算环节,处于流转状态。支付清算效率的高低,资金流转的快慢,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将会产生巨大的影响。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是现代经济的血脉。大额支付系统,采取从发起行到接收行的全过程的自动化处理,实行逐笔发送、实时清算。通过支付系统处理的每笔支付业务不到60秒即可到账。

  (二)支撑多样化支付工具的使用,满足各种社会经济活动的需要。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尤其是其中的小额批量处理系统能够支撑各种贷记、借记支付业务的快速处理,并能为其提供大业务量、低成本的服务,可以满足社会各种经济活动的需要。

  (三)培育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银行业整体服务水平的提高。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逐步形成了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

  合作社以及外资银行的组织体系,相互之间既有合作也有竞争。建设运行的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为金融机构提供的一个公共的支付清算服务平台,所有符合条件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都可以参与到这个系统中,从而为各金融机构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推动各银行的有序竞争,促进银行业整体服务水平的提高。

  3.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主要功能特点?

  (一)高效的资金清算功能。支付系统实现从发起行到接收行全过程的自动化处理,实现支付信息的自动传输、自动清分、自动轧差和自动清算,一笔贷记支付当天即可到账,定期借记支付的处理也可大大提高效率,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支付和清算。

  (二)健全的风险防范功能。在运行风险方面,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建有备份系统,建立了快速维护机制,采取各种控制、核对措施防范操作和欺诈风险。在法律风险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一套规章制度,规范业务处理和系统运行行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对风险的处置办法。

  二、大额支付系统

  1.大额支付系统(HVPS)是什么?

  大额支付系统采取逐笔实时方式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建设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的目的,就是为了给各银行和广大企业单位以及金融市场提供快速、高效、安全、可靠的支付清算服务,防范支付风险,它对中央银行更加灵活、有效地实施货币政策和实施货币市场交易的及时清算具有重要作用。该系统处理同城和异地、商业银行跨

  行之间和行内的各种大额贷记及紧急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处理人民银行系统的各种贷记支付业务,处理债券交易的即时转账业务。

  2.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哪些支付业务

  目前,我国银行业为社会提供的支付业务主要划分为三类:一是贷记支付业务,包括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二是借记支付业务,包括银行汇票、国内信用证、银行本票、支票、旅行支票;三是其他支付业务,如商业汇票、银行卡以及其他创新的支付业务。根据大额支付系统建设的目的、设计的功能特点、以及与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应用范围的划分原则,大额支付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

  (1)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

  (2)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行贷记支付业务;

  (3)各银行行内需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贷记支付业务;

  (4)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

  (5)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资金的移存和兑付资金的汇划业务;

  (6)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发起的贷记业务及内部转账业务;

  (7)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清算业务。

  3.大额支付系统在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是什么?

  在现代支付体系中,大额支付系统是金融基础设施的核心系统,是连接社会经济活动及其资金运行的“大动脉”、“金融高速公路”,大额支付系统在全国推广使用后,成功取代了原来的全国电子联行系统,解决了“天上三秒,地下三天”的资金汇划速度较慢的现状,其

  功能和效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在国民经济尤其是现代金融体系中发挥着巨大作用。

  4.大额支付系统主要是处理跨银行之间的清算,那么它和企业有什么关系呢?

  大额支付系统和企业关系是通过资金汇划快捷体现出来的。有了大额支付系统的支持,企业开户行可以通过大额支付系统为企业快捷办理资金汇划业务,减少企业间在途资金的.占用,为企业资金有效利用提供便利。

  例如:天津市A企业和广州市B企业做成一笔几百万的生意,A企业在天津工行开户,B企业在广州农行开户,A企业要汇款给B企业。在没有大额支付系统的情况下,款项到达B企业账户上需要几天时间,有了大额支付系统后几分钟内即可到账。

  5.大额支付系统的查询查复如何处理?

  支付业务在处理过程中可能因为某些原因而出现差错,为保证支付业务的及时正确处理,支付系统提供了灵活的查询查复功能。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对于所办理的支付业务有疑问的,可向开户行提出查询申请,开户行向查复行发出查询报文,查复行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查询行发送查复信息,开户行收到回复信息后告知客户。

  三、小额支付系统

  1.小额批量支付系统是什么?

  小额支付系统是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处

  理跨行同城、异地借记支付业务以及金额在规定以下的贷记支付业务。系统实行7×24小时不间断运行,采取定时批量发送支付指令,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2.建设小额支付系统的目的是什么?

  小额支付系统更加接近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它是为社会提供低成本、大业务量的支付清算服务,支撑各种支付工具的使用,满足社会各种支付活动的需要。小额支付系统的特点在于它的公益性和便利性。建设小额批量支付系统的目的,是为社会提供低成本、大业务量的支付清算服务,支撑多种支付工具的使用,满足社会各种经济活动的需要。该系统处理同城和异地纸凭证截留的商业银行跨行之间的定期借记支付业务,中央银行会计和国库部门办理的借记支付业务,以及每笔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的各种小额贷记支付业务等。

  小额支付系统(BEPS)与大额支付系统(HVPS)一起共同构成了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的业务应用系统,是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的重要组成部分。

  小额支付系统采用了高效、安全、通用、前瞻、耦合等先进的设计原则,采取了“24小时连续运行,逐笔发起、批量发送、实时传输、双边轧差、定时清算”的处理流程,因而小额支付系统在设计上不但能够支撑各种支付工具的应用,同时还能够高效率、低成本、安全地对各类业务进行处理。

  3.小额支付系统与大额支付系统比较有哪些特点?

  小额支付系统与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模式和服务对象有较大不同。

  篇二:银行支付系统宣传方案

  xx天山村镇银行支付系统主题宣传活动方案 人民银行哈密中心支行:

  为了让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和认识支付系统,进一步扩大支付系统的社会影响力,提升我行支付结算服务水平,我行根据哈银办

  [2011]129号文统一布置,定于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在行内组织开展支付系统宣传月活动,制订出我行的宣传月活动方案,并按照“央行支付,服务千家万户”宣传理念开展宣传月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 宣传准备阶段。为保证宣传效果,我行在开展宣传活动前,认真组织员工学习宣传活动方案和大小额支付系统的相关知识,加强相关业务培训。因我行的大小额支付系统正在测试阶段即将投产,首先要从本部员工开始普及大小额支付系统的业务知识,加强支付系统业务培训,然后通过员工自身掌握的知识对客户进行宣传。本行员工培训时间定于9月1-5日实施。

  二、 集中宣传阶段。为了进一步加大央行支付系统宣传力度,提高金融服务意识,普及结算知识,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支付系统的方便性、安全性和快捷性,体现央行支付贴近社会、贴近公众、贴近民生的“三贴近”意识,推动支付结算业务发展,提高宣传效果,我行拟在营业大厅播放宣传片,在营业网点向客户发放宣传折页、宣传手册,对我行客户开展支付系统业务的面对面宣传。充分利用营业网点LED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宣传口号,强化宣传气氛,提高宣传效果。

  三、 主题宣传阶段,我行将利用此次宣传月为契机,积极开展以大小额支付系统为重点的主题宣传活动,拟结合二周年行庆,组织银企座谈会,大力宣传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的功能、优势、特点和流程,加大客户对新型支付工具的感性认识,使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和认识支付系统,进一步扩大支付系统的社会影响力,为我行的支付系统上线作好宣传准备(时间待定)。

  四、宣传业结束后转入常规宣传,建立支付清算系统宣传活动长效机制,对我行客户进行持之以恒的宣传,让社会公众对支付系统产生“我知道、我了解、我喜欢、我选择”的系列变化,提高支付系统的社会认知度和覆盖范围,充分发挥支付系统的社会效益。对支付系统上线情况及时与人民银行沟通汇报,在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人民银行沟通。

  xx天山村镇银行

  20xx年8月30日

  篇三:XX银行开展“支付系统宣传日”活动工作总结

  XX人民银行:

  按照贵行《转发<关于开展“20xx年xx省支付系统宣传活动”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我行于6月18日在辖内组织开展了“支付系统宣传日”活动,由于宣传活动准备充分、组织得力,支付系统宣传活动取得了良好的预期效果。现将XX行的活动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支付系统宣传日活动的组织领导,保证宣传效果,XX行成立支付系统宣传日活动领导小组,主管行长XX任组长,XX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部室相关人员为组员,负责支付宣传活动的组织协调。同时要求各支行主管行长组织部署本行的宣传日活动,活动前下发通知,对宣传口号、宣传方式等进行了统一要求。

  二、活动开展

  (一)活动前,要求各行要充分认识本次支付系统宣传推广活动的深远意义,即:在周边经济发展受限,国内经济出现反弹迹象的大环境下,为深入贯彻中央科学发展观,不断提升社会公众对人民银行支付系统的认知度,促进支付系统结算量增长,推动支付系统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大局服务,为

  XX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做出更大贡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全力开展“2011年XX省支付系统宣传”活动。

  (二)精心组织,首先在宣传口号的选择上,立足XX市是一个农业大市的实际情况,我行尽力选择广大公众易于接受和理解的宣传口号,如:“支付结算工具多 服务三农支付快”、“改善农村支付环境 共创农村美好未来”、“央行支付 服务千家万户”等;其次在宣传方式的选择上,我行除进行门头滚动屏反复播放宣传口号,还由机关选派人员配合营业机构派出现场宣传台进行宣传,散发支付系统宣传册页并向公众进行现场讲解,同时要求各行大堂经理利用引导优势适时向群众宣传、推介人民银行现代支付方式和途径,尽一切努力扩大宣传效果。

  通过宣传活动,公众对支付系统的理解更加深入,对支付方式、路径的选择更加多元化,支付效率也必将有进一步的提高。

图解:央行支付新规

  央行发布新规定,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客户备付金,今后将统一交存至指定账户,由央行监管。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下面是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图解:央行支付新规,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相关阅读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办发〔2017〕1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非银行支付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总体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提出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相关要求,人民银行决定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实施集中存管。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资金暂不计付利息。

  二、人民银行根据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和最近一次分类评级结果确定支付机构交存客户备付金的比例,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三、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交存客户备付金执行以下比例,获得多项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从高适用交存比例。

  网络支付业务: 12%(A类)、14%(B类)、16%(C类)、 18% (D类)、20%(E类);

  银行卡收单业务:10%(A类)、12%(B类)、14%(C类)、 16% (D类)、18%(E类);

  预付卡发行与受理:16%(A类)、18%(B类)、20%(C类)、 22% (D类)、24%(E类)。

  四、支付机构应交存客户备付金的'金额根据上季度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与支付机构适用的交存比例计算得出,每季度调整一次,每季度首月16日完成资金划转(遇节假日顺延)。

  五、商业银行为支付机构交存的客户备付金不计入一般存款,不纳入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

  六、支付机构和备付金交存银行未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执行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将视情节轻重,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将支付机构相关行为纳入分类评级管理。

  七、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切实履行职责,指导支付机构和备付金交存银行做好相关工作,并加强相关工作的检查、监督。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有客户备付金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告知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贾勇、常婧,010-66199582、 66199480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17年1月13日

中国央行新规定

  近日,中国央行颁布新规定,超20万元人民币大额跨境交易需报告,下面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国央行30日正式宣布,将大额现金交易报告标准由20万元人民币调至5万元,以人民币计价的大额跨境交易报告标准为20万元。

  中国央行当天正式公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该办法将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新规还明确了以“合理怀疑”为基础的可疑交易报告要求,新增建立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交易分析与识别、涉恐名单监测、监测系统建立和记录保存等要求。

  此前无需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贷款公司四大类机构,此次也纳入管理范围,需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履行反洗钱义务。

  中国央行有关负责人30日就此表示,该管理办法在规章层面明确了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新要求,有助于金融机构提高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有效性,有助于预防、遏制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有助于维护中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有助于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

  这位负责人表示,实践中,金融机构通过系统自动抓取报送大额交易,通过客户身份识别、留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开展交易监测分析,发现并报送可疑交易报告。以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为基础,央行开展主动分析、协查分析和国际互协查,依法向执法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与相关部门一起预防、遏制洗钱、恐怖融资,维护金融安全。

  相关解读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日前,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管理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与主要意义是什么?

  《管理办法》结合国内工作实际和国际标准,对现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和《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两部规章进行了修订、整合。

  上述两部规章自2007年实施以来,在我国反洗钱工作起步阶段,对于指导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和反洗钱工作的深入推进,防御性报告过多、有效报告不足等实施当中的问题逐渐显现,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为此,人民银行先后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48号)等规范性文件,对金融机构如何有效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避免简单通过系统抓取报送符合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交易等问题进行规范。2012年,人民银行在全国选择37家法人金融机构开展可疑交易报告综合试点,要求试点机构结合自身情况自主定义交易监测标准,结合人工分析,以合理怀疑为基础报送可疑交易报告。这些工作为修订现行两个规章、出台《管理办法》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现行大额交易报告标准也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反洗钱以及打击、遏制相关上游犯罪的实际需要,有必要对大额交易报告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2014年,人民银行正式启动规章修订工作,反复研究论证,并在全国范围内两次组织征求金融机构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管理办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管理办法》在规章层面明确了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新要求,有助于金融机构提高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有效性,有助于预防、遏制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有助于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有助于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

  二、要求金融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是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三项核心反洗钱义务之一,也为人民银行依法开展反洗钱资金交易监测分析奠定坚实的数据基础。实践中,金融机构通过系统自动抓取报送大额交易,通过客户身份识别、留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开展交易监测分析,发现并报送可疑交易报告。以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为基础,人民银行开展主动分析、协查分析和国际互协查,依法向执法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与相关部门一起预防、遏制洗钱、恐怖融资,维护金融安全。

  三、与现行规章相比,《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是什么?

  《管理办法》的变化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以“合理怀疑”为基础的可疑交易报告要求,新增建立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交易分析与识别、涉恐名单监测、监测系统建立和记录保存等要求,同时删除原规章中已不符合形势发展需要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二是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调整了金融机构大额转账交易统计方式和可疑交易报告时限。三是新增规章适用范围、大额跨境交易人民币报告标准等内容。以人民币计价的大额跨境交易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四是对交易报告要素内容进行调整,增加“收付款方匹配号”、“非柜台交易方式的设备代码”等要素,删除“报告日期”、“填报人”和“金融机构名称”等要素,设计了要素更加精简的《通用可疑交易报告要素》。

  四、《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什么时间生效?

  《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其中,“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贷款公司”是《管理办法》新增的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于2017年7月1日生效实施。考虑到金融机构进行制度修订、交易监测标准自建及系统改造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管理办法》在发布后、生效实施前,给予了金融机构半年时间的过渡期。

  五、《管理办法》对大额交易报告的具体要求是什么?跨境资金交易是否需要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管理办法》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为:一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额现金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二是非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三是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跨境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

  对跨境资金交易,金融机构应当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比如,自然人通过银行机构利用现金或转账方式向境外汇款1万美元,则办理业务的银行机构需将此交易作为大额交易上报。对自然人客户“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大额跨境转账交易报告标准是《管理办法》的新增标准。主要考虑是:一是随着沪港通、深港通等业务逐步推进,境内居民个人跨境业务逐步放开,居民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会更加频繁,设计专门的人民币报告标准,便于监管部门及时掌握人民币跨境交易数据,开展风险监测。二是现有制度规定,香港居民个人跨境同名账号之间及台湾居民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每日限额5万元,居民个人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无限额管理。《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号)规定,对于单笔20万元(含)以下的个人人民币跨境收支业务,银行可合并报送,但需保留逐笔明细信息。综合考虑,《管理办法》对自然人客户大额跨境转账交易报告标准确定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可以加强对跨境人民币交易的统计监测,更好地防范人民币跨境交易相关风险。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六、《管理办法》将大额现金交易的报告标准规定为“人民币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主要考虑是什么?

  《管理办法》规定,对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金融机构应当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比如,自然人通过银行机构用人民币现钞购买美元现钞,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办理业务的银行机构需将此交易作为大额交易上报。

  《管理办法》将大额现金交易报告标准从现行的人民币20万元调整为5万元,主要考虑是:

  首先,加强现金管理是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内容。国际上现金领域的反洗钱监管标准大都比较严格。比如,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大额现金交易报告起点均为1万美元(或等值外币),而监管部门为打击特定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据法律授权还可以进一步下调现金交易报告标准。其次,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普及、发展和创新便利了非现金交易,居民的现金使用偏好正逐步发生转变,正常的支付需求通过非现金支付工具可以得到更加快捷、安全的满足,这为强化现金管理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最后,我国反腐败、税收、国际收支等领域的形势发展也要求加强现金管理,防范利用大额现金交易从事腐败、偷逃税、逃避外汇管理等违法活动的风险。

  七、《管理办法》是否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适用于非银行支付机构。目前,人民银行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的反洗钱义务,还有更为具体的要求,例如《支付机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银发〔2012〕54号)。《管理办法》生效实施后,人民银行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求。

  八、《管理办法》是否有关于大额交易免报的规定?

  有相关规定。《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免报的大额交易类型主要包括同一金融机构的同一客户名下的定活互转交易,交易一方为党政军机关的交易,金融机构同业间交易,银行机构办理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等。

  九、《管理办法》对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即以“合理怀疑”为基础开展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具体要求主要包括:

  一是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监测工作贯穿于金融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金融机构既要在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采取合理措施识别可疑交易线索,也要通过对交易数据的筛选、审查和分析,发现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和交易是否与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对于进行中的交易或者客户试图开展的交易,金融机构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其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的,也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二是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关注客户的资金或资产是否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汇款、旅行支票、邮政汇票、保单、提单、仓单、股票、债券、汇票和信用证,房屋、车辆、船舶、货物、其他以电子或者数字形式证明资产所有权、其他权益的法律文件、证书等。

  三是金融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没有资金或资产价值大小的起点金额要求。如涉嫌恐怖融资活动的资金交易可能金额较小,但按照《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仍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四是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为执行这些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制定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操作规程,为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提供充足的人力保障和资源支持,建立健全自主定义的交易监测标准,建立功能完善、运行良好的监测系统,做好涉恐名单监控,加强对系统预警的异常交易的人工分析、识别,保留相关工作记录,并遵守保密要求等。

  十、《管理办法》将可疑交易报告时限规定为“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主要考虑是什么?

  原《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要求金融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但在《管理办法》基于“合理怀疑”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的新模式下,可疑交易发生与可疑交易识别、确认的时点可能有较大差别,导致原来的报告时限难以操作。而国际通行做法是要求金融机构在确认交易可疑后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因此,《管理办法》将可疑交易报告时限规定为“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需要说明的是,“5个工作日”不是指金融机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从异常交易预警到人工分析判断等所有环节,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而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内部预警、分析等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十一、《管理办法》对金融机构监测涉恐名单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按照《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开展涉恐名单监测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是金融机构应当确保涉恐名单的完整和准确,并及时更新。二是金融机构实施涉恐名单监测的范围应当覆盖全部客户及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三是金融机构应当对涉恐名单开展实时监测。四是金融机构应当在涉恐名单调整后,立即对全部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开展回溯性调查。五是金融机构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涉恐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作为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并按照《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令〔2014〕第1号)规定采取冻结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金融机构是履行涉恐名单监测的义务主体,有责任主动获取、掌握国家有权部门发布并更新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为便于金融机构及时掌握相关信息,人民银行在官方网站反洗钱栏目下设“风险提示与金融制裁”公布涉恐名单信息,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也会向被监管机构转发需要执行和关注的名单。

  十二、《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主要考虑是什么?

  实践中,金融机构无论是对系统预警的异常交易开展及时、有效的分析处理,还是随时关注国内外涉恐名单调整情况,及时开展回溯性调查,都对机构人员的专业性和数量充足性提出了较高要求。因此,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高度重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配备足够的专职人员负责相关工作,并通过优化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做好客户身份识别、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基础工作,完善交易监测指标设置和相关系统功能等配套措施,保障专职人员有效开展监测分析工作。

  十三、近年来,人民银行在完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自《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以来,人民银行一直积极采取措施,完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推动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有效实施。例如:人民银行先后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48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明确区分异常交易报告与可疑交易报告不同的监管要求,以减少金融机构的防御性报告行为。2012年,人民银行在37家法人金融机构启动以自主定义异常交易监测指标为核心的可疑交易报告综合试点工作,检验自主定义监测指标新模式的有效性和可行性。2013年以来,人民银行陆续发布非法集资、地下钱庄、恐怖融资等洗钱上游犯罪的可疑交易类型和识别点,发布多期风险提示,发布加强涉恐名单和外逃人员名单监测的通知,指导金融机构做好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和名单监控工作。同时,通过执法检查、监管走访、分类评级等监管措施,督促金融机构不断完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

  十四、近年来,金融机构在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方面取得了哪些进展?

  金融机构一直按照人民银行要求,不断加强和完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和名单监控方面的相关工作,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有效性不断提高。目前,金融机构普遍加强了对异常交易的人工分析识别。金融机构通过参与以自主定义异常交易监测标准为核心的可疑交易报告综合试点工作,落实人民银行下发的可疑交易类型和识别点、风险提示和名单监控要求,金融机构自定义异常交易监测标准的能力得到验证和强化,监测分析的专业化水平和智能化程度不断提高。可疑交易报告整体数量大幅下降的同时,报告质量明显改善,转化为案件线索的数量显著提升,为国家预防和打击洗钱及相关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十五、在指导金融机构有效落实《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方面,人民银行将开展哪些工作?

  为指导金融机构有效执行《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将充分听取金融机构意见和建议,尽快发布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可疑交易接续报告、可疑交易分析报告流程等具体工作要求,并结合行业最佳实践,发布金融机构制定交易监测标准的相关指引,指导金融机构做好建立健全交易监测标准、完善交易监测系统等工作,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指导和培训。同时,人民银行将发布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的具体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指导金融机构做好交易报告数据接口及相关系统开发工作。人民银行也正在抓紧建设反洗钱监测分析二代系统,为开展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监测分析提供更为强大的系统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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